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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又要出名了:公司还没"出生",规划许可证先"早产"了

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07年6月1日;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署日期是2007年6月6日;而持有这两份文件的响水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却是2007年6月8日,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日期更是迟至6月11日。公司尚未"出生",许可证和合同已然"先行"。
一、核心事实:四份文件的时间悖论
围绕响水县"204国道大市场(北区)"项目,四份关键文件形成了完整的时序颠倒链条:
第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月1日)发证当日,响水华阳公司距离正式成立还有7天,法律上尚不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以公司名义申请任何行政许可。
第二份: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6月6日)协议受让方标注为"响水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此时距公司成立还有2天。一个未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公章从何而来?未经公安备案的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份:公司营业执照(6月8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取得法人资格。6月8日之前,响水华阳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
第四份:建设局批复(6月11日)建设局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竟然晚于营业执照颁发3天,晚于规划许可证发证10天。正常程序应是先批复、再登记、后许可,此案却完全倒转。
二、法律疑团:每一步都涉嫌违法
(一)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向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核发规划许可,属于典型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此类许可依法应予撤销。基于无效许可进行的后续开发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
(二)土地变更协议签约主体如何认定?公司未成立即对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约主体不适格,合同效力存重大疑问。是谁代表一个尚未成立的公司签字盖章?
(三)程序倒置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正常流程:批复登记许可。本案流程:许可协议登记批复。"先上车后补票"式的程序倒置,已远超简单瑕疵范畴。
(四)公职人员是否涉嫌违纪违法?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应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若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利益重大损失,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三、结语与呼吁
一份早于公司成立7天的规划许可证,一份公司成立前2天签署的土地协议,一份公司成立后3天才补发的批复——三份文件拼凑出的"时间悖论",直指行政审批的合法性根基。
我们恳请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及纪检监察机关,就以下问题深入调查:
6月1日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究竟由谁提交?审批人员是否尽到主体资格审查义务?
公司成立前使用的公章是否合法备案?土地变更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建设局批复为何晚于工商登记?是否存在人为规避审批流程?
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滥用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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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民 LV5 驿丞 楼主
    2楼
    我本不想一直针尖对麦芒。多年前有一道坎我始终跨不过去:2020年10月19日,我的父母去找董士干一方办公室主任沟通事情,遭到对方公开威胁,声称没人敢管这件事,也没有媒体敢报道出来。我父亲当场脑梗复发,母亲被气得口吐鲜血,二老最后由救护车送回南京。
    换成任何人,看到父母遭受这样的对待,心里都难以平复。多年持续维权,只是希望这件历史遗留问题能够依法得到正视与妥善处理。现将报道链接发送给您,期盼单位能够客观核查当年审批相关情况,推动事情合理化解。
    8-3 14:52 ·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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