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又要出名了:公司还没"出生",规划许可证先"早产"了
11小时前
南京市民
来自江苏
鹤鸣亭
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是2007年6月1日;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署日期是2007年6月6日;而持有这两份文件的响水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成立日期却是2007年6月8日,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日期更是迟至6月11日。公司尚未"出生",许可证和合同已然"先行"。一、核心事实:四份文件的时间悖论围绕响水县"204国道大市场(北区)"项目,四份关键文件形成了完整的时序颠倒链条:第一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月1日)发证当日,响水华阳公司距离正式成立还有7天,法律上尚不存在,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权以公司名义申请任何行政许可。第二份: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6月6日)协议受让方标注为"响水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此时距公司成立还有2天。一个未经工商登记的主体,公章从何而来?未经公安备案的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份:公司营业执照(6月8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取得法人资格。6月8日之前,响水华阳公司在法律上不存在。第四份:建设局批复(6月11日)建设局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竟然晚于营业执照颁发3天,晚于规划许可证发证10天。正常程序应是先批复、再登记、后许可,此案却完全倒转。二、法律疑团:每一步都涉嫌违法(一)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向一个法律上不存在的主体核发规划许可,属于典型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此类许可依法应予撤销。基于无效许可进行的后续开发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二)土地变更协议签约主体如何认定?公司未成立即对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签约主体不适格,合同效力存重大疑问。是谁代表一个尚未成立的公司签字盖章?(三)程序倒置是否构成行政违法?正常流程:批复登记许可。本案流程:许可协议登记批复。"先上车后补票"式的程序倒置,已远超简单瑕疵范畴。(四)公职人员是否涉嫌违纪违法?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的,应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若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利益重大损失,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三、结语与呼吁一份早于公司成立7天的规划许可证,一份公司成立前2天签署的土地协议,一份公司成立后3天才补发的批复——三份文件拼凑出的"时间悖论",直指行政审批的合法性根基。我们恳请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及纪检监察机关,就以下问题深入调查:6月1日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究竟由谁提交?审批人员是否尽到主体资格审查义务?公司成立前使用的公章是否合法备案?土地变更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建设局批复为何晚于工商登记?是否存在人为规避审批流程?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滥用职权行为?






游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