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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渎街道兴城社区如此“霸道条款”,毫无法律依据

    2026年4月22日,盐渎街道兴城社区在创元金域花苑小区张贴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拟定人员名单。这本该是小区迈向自治的一大步,值得可喜可贺。然而,公告末尾的一行小字却让这份喜悦蒙上了阴影,更让无数业主感到困惑与愤怒。
   公告赫然写道:“……1/3的业主提出有效书面异议,视为本次拟定人选公示无异议……”
    这句话看似平淡,实则暗藏玄机,甚至可以说是对业主监督权的“软性剥夺”。我们不禁要问:这“三分之一”的门槛究竟从何而来?
     一、 “三分之一”的门槛,是谁给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而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通常需要“双过半”(面积过半、人数过半)甚至“双三分之二”的同意。
     然而,在“提出异议”这个环节,公示方却设立了一个极高的门槛——要求1/3的业主提出“有效书面异议”。
    我们先来看一下逻辑悖论:如果拟定人选是由全体业主(或代表)选举产生,或许需要一定比例的反对票才能否决结果。但目前的物管会拟定人员并非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投票选出,而是由相关部门或筹备组推荐拟定(具体什么方法目前不知,反正不是三分之二业主选举产生)。既然“入口”没有经过高比例的全员投票,为何“出口”(提出异议)却要设置如此高的门槛?
     小区两千多户,你这六个委员是怎么产生的,是两千多户选出来的吗?你还好意思要三分之一反对才生效。
      再来看一下操作难度:在短短七天的公示期内,要组织分散在各行各业的1/3业主(创元金域花苑户数众多,两千多户,1/3即意味着差不多近千户)同时发现公告、理解条款、撰写书面材料并提交,这在客观上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这实际上是在用“高门槛”换取“默认通过”,将业主的沉默强行解释为“无异议”。
二、 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不应被“书面”二字设限
  《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1. 关于异议的形式:法律法规通常规定业主有异议可向街道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未强制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且达到“特定比例”才生效。公示方单方面增加“书面”和“1/3比例”两个限制条件,涉嫌违反行政法中的“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属于擅自增设业主义务,减损业主权利。
  2. 关于监督的本质:监督权的本质是“人人有责”。如果一名业主发现了拟定人选存在明显的不合规(如欠费、违建、非业主身份等),这一条异议就应当被重视和核查,而不是因为“没凑够1/3的人数”就被无视。难道一个人的合法质疑,抵不过三百个人的沉默?
三、 我们的质问与呼吁
   我们理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业主,但程序的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如果连公示环节都充满了“技术性劝退”的意味,未来的物管会如何真正代表业主利益?
   在此,我们代表广大业主向公示发布方及相关部门提出严正质问:
1. 法律依据何在? 请明确列出要求“1/3业主提出有效书面异议”的具体法律条款。若无法律依据,请立即撤销该霸王条款。
2. 核查机制何在? 对于个别业主提出的有理有据的书面或口头异议,相关部门是否承诺逐一核查,而不是以“未达到1/3”为由推诿?
    创元金域花苑的全体业主请注意:不要被“1/3”的数字吓退!如果您对所公示的拟定人员名单有异议,无论是否能凑够人数,都请行使您的权利,积极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物业主管部门反映。
   程序不合法,结果难公正。我们要的是一个公开、透明、真正由业主监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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