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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如何落地,黔苏两起案件给出不同的答案

同是涉政府行为的司法案件,黔民申6033号裁定与江艻东台市人民法院关于耦耕镇政府的苏0981行初101号判决,却呈现出截然不同的价值导向,凸显出“司法为民”两种不同理念在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温情和冷漠。
黔地案件的裁判,堪称“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典范。法院在判决书中直面赫章县罗州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时效抗辩,写下了令人动容的裁判词:“罗州镇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虽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与原告处于平等地位,但其行政属性决定了需承担更高的诚信义务。政府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欠妥,若基层政府都以此抗辩,有悖于共产党人的初心。原告未及时催款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政府若利用这种信任主张时效抗辩,将导致‘失信于民’。”
这番表述跳出了冰冷的法条框架,最终法院判令政府支付了工程款,用裁判结果践行了“不让信赖政府者吃亏”的承诺,让公众真切感受到司法对民生诉求的体恤,对政府公信力的维护。
反观江苏东台市人民法院,(2025)0981苏行101号的行政判决,却陷入“选择性裁判”的争议。射阳县原耦耕镇政府十余年前违法拆迁、无审批手续、超越职权承诺“免费办证”,如今安置房被没收,村民合法权益悬空,这本是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核心。但东台法院回避《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明确可撤销情行的规定,无视村民提交的政府违法证据,转而援引《民法典》除斥期间条款驳回诉请。这种“避重就轻”的裁判,既违背行政诉讼“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原则,更忽视了政府与公民的不对等地位——村民对政府的信赖,不应成为其权益受损后无法维权的理由。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黔地裁定的温情,源于对“权为民所用”的深刻理解,用裁判词传递司法温度;东台法院判决的争议,则暴露了偏离行政诉讼核心价值的风险。期待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纠正偏差,让司法既守住法治底线,也延续黔地裁判中“以民为本”的温度,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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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秋风落叶hXf LV1 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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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过看看,支持你!
    9-17 16:52 ·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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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zb691223 LV6 县主 楼主
    3楼
    法官说案件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所以也谈不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可是我们的审判长,你别忘了,你给的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9-17 17:00 ·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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