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是否听物业公司的?
昨天 06:46
zwzwilovey
来自江苏
鹤鸣亭
市民因想在某小区购房,所以想提前了解一下该小区的物业服务情况。于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公开“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街道办事处以物业公司不同意为由,不向市民公开该信息,市民对盐渎街道办事处的答复有一些疑问: 一、街道办事处是否存在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街道办事处在答复中仅告知“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制作的信息”,但未明确说明是否“获取”了该信息。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予以公开。街道办事处未对“是否获取”该信息作出明确答复,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二、街道办事处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答复依据是否成立。 街道办事处在答复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意思自治”条款,该条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无关。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应依据《条例》本身及相关法律规定,而非民事“合同法”的原则。街道办事处引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答复依据是否成立,其决定是否缺乏合法性基础。 三、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独立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是否受第三方不当干预。 根据街道办事处第三段的描述,是不是可以判断:街道办事处已获取向阳水岸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但该小区物业公司不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故街道办事处不予公开。市民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乡镇级的政府机关(派出机构),应独立行使自己的行政职能,物业公司无权决定盐渎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是普通群众,不是特定对象,且该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法定情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政府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信息(送街道办事处备案),应不属于法定保密范围,街道办事处应当独立判断是否公开,而非受物业公司意愿影响。街道办事处是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四,市民是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街道办事处如无此信息应直接告知我单位不掌握该信息;如已获取该信息,应自己决定是否公开,和街道办事处描述的“无强制要求公开的职权”无关。 据后来了解,市民申请公开的材料,即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在街道办事处备案,说明街道办事处已经获取该信息,是否公开是你们自己决定,为什么要问物业公司呢?这又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这个符合你们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吗?这个合同是物业公司的私产吗,物业公司有什么权力决定你们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难道你们没有独立判断是否公开的能力吗?这个符合常理吗? 笔者认为:街道办事处是依法行政而不是依物业公司的意愿行政。 市民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而不能遮遮掩掩,吞吞吐吐,含含糊糊,是是而非。 对于以上的疑问,不知道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未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具体情况请懂行的人指点迷津,或请街道办事处就市民以上的疑问能否给予逐一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