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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迁协议》背后的故事

村民诉镇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的事实与法律之辩
2010年,射阳县原耦耕镇人民政府与村民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承诺“免费统一办理产权证”,但十余年未兑现。2025年,村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当初拆迁未履行法定程序:无合法审批、未发布公告、未公示补偿方案,安置地块属农用地直至2024年才补办手续,所建房屋也因违法用地已于2023年被没收。“免费办证”的承诺亦属超越职权。
村民诉至东台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赔偿损失。然而,一审法院以“超过民事除斥期间”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未依《行政诉讼法》全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反而侧重《民法典》中“欺诈”内容,回避关键程序违法事实。村民提交的射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德镇政府履责申请告知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拆迁无审批、承诺超权限,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但未获法院采信。
该判决在法律适用上明显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行政协议应优先适用《行政诉讼法》,且法院应当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适用不动产案件最长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一审未予审查,直接援引《民法典》认定撤销权丧失,忽视了行政协议的特殊性与政府公信力。
镇政府程序违法、越权承诺,村民权益长期受损,一审未履行司法监督职责,反而以“超过除斥期间”回避实体审查,违背《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期待二审法院依法全面审查,纠正错误,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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