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小尖中队某办事员草率出文书
当事人反应:
2024年5月份在响水小尖镇出的交通事故当时已采取紧急避让但仍被撞击(电动三轮车车头撞击直行汽车左侧车身),当时在该交警协调下,出于人道主义签了字。后来事故另一方拒不承认当事人部分车损,且将当事人诉至法院。为此,当事人仔细阅读事故认定书,发现文书上描述多处错误,连天气都错了。事故当天大雨,交警到场时雨停,但地面还有积水,至少算阴天吧,出具文书办事员却写的“晴”。
另对事故描述有失公允:
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信号”对于当事人方应属于无法律效力范围。因为当事人车辆是由南往北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经家人对事故现场勘查,发现信号灯朝向为西北且仅此唯一信号灯),信号灯背对轿车驾驶人(由南往北向,对面无信号灯);而信号灯正对电动三轮车方。
电动三轮车未在斑马线行驶,车头撞向由南往北直向行驶的当事人轿车。
(交警队现无法提供出事故当天勘察现场有 其他信号灯证据)
事后,当时人到交警队提出 ,处理该问题的蒋队长积极协调并表示,文书虽不是他出的,但作为领导,他代表队里承认当时认定书确实存在未对对方车辆检测就给车辆定性等问题。协调过程中涉事电动车方出尔反尔搞得当事人和交警队午饭都没及时吃 一直协调到下午两点,对方又拒绝协调方案。现当事人请求出具文书的徐队长及时纠正错误,以减少当事人因错误文书给自己造成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