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海河政府和上级政府答复书对比
以上,射阳县政府复查答复书中提及海河镇政府依上级相关规定,“出台村(居)公益型单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海河答复意见书却答复:依上级规定,缴费按“灵活就业”人员性质”。(此处说明海河政府并未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异议及事实情况解释
对于海河政府海信答复(2024)43号处理意见书中“经调查核实2001年之前在计划生育办公室下属指导站工作,人员性质为编外人员”,本人认为定性不妥。1987年进站,就算到2000年,这期间工作13年,负责透视,保管等职务,实实在在的计划生育重要岗位,是一个常年编外人员能干的?如果说不是公务员,不是事业编,本人还可以接受,但如果连计划生育指导站正式职工都不算,尊敬的领导,请您于情于理评评理。另,2001年乡镇机构改革下岗一说,本人不服。原因:如果我不能胜任工作,2001年前我干了近14年,不早早让我下岗的?什么理由说让下岗就下岗,本人犯了错误?如有,请海河政府拿出本人犯了错误的证据。关于提及的改革,本人在这里提出,当时就领导谈了个话,又没考试,让退二线,程序不合规,退二线也不等同于下岗。关于保险,海河答复意见书中“灵活就业,自由职业者”定性错误,本人不认可,应该至少为镇办人员,哪怕企业职工。
关于保险单位报销部分的变通,因为性质定的就不对,且当时的协商完全处于被迫状态,不退休就不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还是本人全额交的。
关于射阳县射信查字(2025)1号复查意见书中提及的2001年竞聘考试中下岗,这里本人强调一下,当时根本没有考试这个程序,就领导谈个话,让退二线,没说让下岗,而是到村里继续开展计生工作,仍属于计生办指导站人员。
关于人社局发的退休本,参加工作时间标注为“2000年”,退休前工作单位标注为“自由”
,本人不认可,这完全是当时海河政府党委书记嵇永法为谋私利,将编制转让给后进指导站工作人员而损害本人应有待遇以及对本人的恶意打压。从参加考试转编到谈话让退二线,即所谓的2001年下岗,都是违规操作,滥用公权。本人1987-2000年期间13年的工作单位,工作经历在社保本上没有标注,等同被直接抹去,完全不合理,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