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 办案人员腐败之风、谁来整治!
江苏盐城****、***办案人员,职务犯罪、 庇护司法分子的腐败之风,何以逾演逾烈?本人谷正华,男,汉族,1962 年 2 月 7 日生,住盐城市盐 都区开创路 1 号 1 幢 19 室,身份证号码:320911196202077058, 电话:13805102160。本着一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之心及对政 法、公安、司法、纪检、监察能依法依职办事的信心,就江苏盐 城相关机关腐败成风问题,向全社会、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新闻媒体控告举报如下。 1 “从严依法治党,从严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的核心,但是,本人依法举报控告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法官温某在(2013)都潘民初字第 0056 号、江苏省盐城市中 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某在(2014)盐民终字第 0194 号判决中没有 开庭、没有谈话、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民事审判中,在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已于 2007 年 4 月 4 日拆迁补偿到位并非租赁土地所 有权人却因土地租赁纠纷要求归还所“租赁土地”,于 2013 年起 诉本人并在庭审时温某承诺庭后补充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但法 院十年拒不提供政府征地批文、红线图四址等而严重违反《民事 诉讼法》第 46 条、第 122 条、第 67 条、第 68 条,判决文书掩 盖事实造假称“另查明,谷正华租赁使用场地在美加友公司征地 使用范围内,由美加友公司实际管理受益”而原告主体不适格; 以严重违反《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一九九 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 5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4 条 的本人与原告签订的无效协议——《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判决依 据,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施某、杨某公然 违反《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第 239 条在原告没有履行判决文 书第三款在判决文书生效后 15 日内补偿谷正华 70536 元、且原 告早于 2015 年 1 月已注销不存在的情况下,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在没有强制执行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裁定书、 强制执行案号、强制执行清单的情形下,掠夺本人企业资产拒不 归还;并在 2015 年原告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捏造 2018 年 12 月2 22 日原告申请强制拍卖程序事实,拒绝向本人提供拍卖物品资 金去向,拒绝提供未拍卖的设备办公设施汽车零配件及客户正在 维修的两辆汽车的去向,从而完成侵吞本人合法企业资产及客户 两辆汽车的违法事实。如上四法官的违法事实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 关规定,致使举报人损失达千万,已触犯贪污罪、渎职罪、玩忽 职守罪、枉法裁判罪,本人多年来,就四法官严重违法乱纪事实 向各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举报控告,四司法犯罪人员犯罪事实简 明清楚、证据确凿,一经核实即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举报 控告材料交办至江苏盐城相关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后就不了了 3 之了。这些被交办单位的办案人员严重不作为、渎职、庇护犯罪, 被举报控告人依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查处,致使江苏盐城司法 系统腐败成风盛行而不可遏止!其腐败行为导致本人及全家三企业破产、三房产五辆汽车被拍卖还债、因而导致的企业及个人债务数百万无法偿还。不仅如 此,还不允许本人依法维权,期间本人因依法维权被刑事拘留 2 次、治安行政拘留 7 次、取保候审 2 年、黑监狱关押若干次、限 制人身自由 11 年。历年来,地方政府宁愿借款一百多万帮我支 付房租水电医药费等以免本人全家四代家破人亡也不撤销错案、 拒绝归还本人企业资产让我生产自救,致使我在人生绝境中又凭 空增加了一百多万的政府债务,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 本人强烈控诉举报江苏盐城的**、**、**系统经办人 员庇护司法犯罪人员,在惩治司法腐败问题上上下联动、****、严重败坏党纪国法的渎职犯罪行为,其行为是盐城政法、纪 检、监察机关极度腐败的典型体现。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被拒绝受理,这就难怪网传盐城五年司法行政诉讼无败诉。诚望对本举报控告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以还 中共革命老区盐城纪检、政法、监察一个风清气正,以还共和国 一个朗朗乾坤! 举报控告人:谷正华 2024 年 6 月 12 日